您现在的位置: 沈阳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创建>>服务奥运>>热点问题>
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如何纳税


  问:我有一套住房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我应该交纳哪些税?

  答:您好!从2008年3月1日起,沈阳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具体标准为月租金85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月租金850元至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月租金2000元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6.5%(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1%。





出处:发布时间:2008-07-30 14:58本页访问次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栏目其它文章
借据支钱可直接列支吗? (2008-08-05 16:09)
解除劳动合同鉴证时收取的鉴证费用如何入账 (2008-08-05 16:08)
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8-08-05 16:08)
不属于军队干部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哪些 (2008-08-05 16:06)
个人演出活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08-05 16:03)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