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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赞助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形式赞助支出,包括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培训服务、接待服务、办公用房租买费用及相关服务等支出,在其与北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期间,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上述金融及相关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出处:发布时间:2008-07-29 12:04本页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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