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一、征收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二、征收标准: (一)、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05‰计征。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3、银行(合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标准: 1、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2、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三)、对城镇职工的征收标准: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 三、减免规定; 1、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 四、交纳期限: 1、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上半年的维护费;7月31日前交纳其下半年的维护费。 2、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全年的维护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