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沈阳地方税务局>>税法宣传>
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出处:发布时间:2007-11-12 10:01本页访问次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栏目其它文章
沈阳市地税局举行税收教育基地启动仪式 (2008-04-15 11:16)
高新分局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隆重举行 (2008-04-15 11:15)
大东分局举行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2008-04-15 11:14)
税法宣传走进电台 新闻直播服务民生 (2008-04-15 11:13)
三方联动 辽中县局税收宣传启动仪式有特色 (2008-04-15 11:13)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