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沈阳地方税务局>>税法宣传>
2007年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解答


  一、为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直未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一方面,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另一方面,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做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2006年实际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两倍。
  (二)对征税范围做了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按照《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执行,税额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新税额标准执行。
  (三)明确了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的执行标准。市内五区、东陵、于洪、苏家屯和沈北新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城市五等税额标准执行。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仍分为4类8个等级。税额标准提高2倍,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具体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详见《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三、调整后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一)申报缴纳税款
  新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3月末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完成纳税事项确认、税种核定工作。从4月1日起,纳税人应纳税款依照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月份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凡在年底前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其中,实行双委托银行储蓄扣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今年12月份征期内统一补缴1-3月份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今年已由地税部门核发《纳税核定通知书》的,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应在原有核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地税部门不再逐户发送《纳税核定通知书》。
  (二)申报财产登记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于3月末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补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登记信息。内资企业凡未进行过财产登记的或原登记信息有误的,应于4月份申报纳税时补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三)表格文书下载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已在网上公布。请纳税人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www.sydsj.com)“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服务措施?
  (一)发布通告。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3月26日在《沈阳日报》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告》。
  (二)宣传辅导。通过《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将专门增设人员辅导纳税。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出处:发布时间:2007-04-09 14:29本页访问次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栏目其它文章
沈阳市地税局举行税收教育基地启动仪式 (2008-04-15 11:16)
高新分局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隆重举行 (2008-04-15 11:15)
大东分局举行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2008-04-15 11:14)
税法宣传走进电台 新闻直播服务民生 (2008-04-15 11:13)
三方联动 辽中县局税收宣传启动仪式有特色 (2008-04-15 11:13)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