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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税收宣传材料


此版块宣传沈阳市发票管理相关知识,使纳税人熟知我市发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而与税务机关共同建设依法纳税和依法护税的和谐税收环境。此版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发票的定义及印制、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和保管、发票违法行为及罚则、消费者的权利作以说明如下:
一、 发票的定义及印制
    1、发票的定义是什么?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是如何印制的?
答:①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③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④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3、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4、发票基本信息中发票代码和号码有什么意义?
答: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 
地税发票分类代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至第5位反映辽宁省沈阳市地税局的信息,第6位至12位分别反映发票的年份、行业、发票种类、联次及发票版别信息。
发票号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反映沈阳市企业冠名发票的相关信息,第2位至第8位为发票顺序号码。(出处:《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沈地税函〔2004〕170号)
二、发票领购
1、何时可以领购发票?
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如何领购发票?
答: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购票申请应涵盖哪些内容?
答: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4、经办人身份证明是什么?
答: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5、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申请?
答: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三、发票开具和保管
1、何时开具发票?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如何开具发票?
答: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什么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相关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哪些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且不符合发票领购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向其税法规定的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申请代开发票。具体包括:
    1.依法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虽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但临时发生超出登记经营项目或其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3.外省(市、县)持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等有关证件到本辖区经营的纳税人;
    4.经税务机关认定其他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5、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什么?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代开发票的主体为主管税务机关,除税务机关外,任何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属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6、发票如何保管?
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7、用票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发生废业、暂时停业时如何处理发票?
答: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变更名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发票清理、结算税款、缴销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发票登记簿》的,由管户专管员和发票管理人员及用票单位办理有关清理缴销手续。
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发生废业,要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没用完的发票要主动交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需要暂时停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要将发票、《发票购领簿》、《发票登记簿》主动交到管户专管员处保存,等开业时取回。
8、在什么情况下,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需要清理缴销?
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停业、变更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和发票管理员、改变隶属关系或隶属地方税务机关等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发票清理、结算税款、缴销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发票登记簿》的,由管户专管员和发票管理人员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清理缴销手续,并监督用票单位办理发票管理员的交接手续。如发生废业,要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没用完的发票要主动交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需要暂时停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要将发票、《发票购领簿》、《发票登记簿》主动交到管户专管员处保存,等开业时取回。”
四、发票违法行为及罚则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是什么以及如何处罚?
答:(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其他罚则有哪些?
答: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答:(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4、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答:(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5、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答:(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6、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答:(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五、在发票管理方面消费者的权利是什么?
答:广大消费者有权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监督、举报各种发票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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