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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8〕210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个人存量房转让双方(包括继承和赠与)印花税暂缓征收,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意见》中各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下:
  (一)《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及第十六条第二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自2008年7月28日起开始执行;
  (五)《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购买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缴纳1.5%的契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此项政策只适用个人购买住房且纳税义务发生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的购房行为。
  附件:《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关于调整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若干意见执行日期的通知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市场  管理  意见
抄送:流转税处,财产与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8日印发
          打字:周晶   校对:法规处  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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