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辽地税函〔2008〕211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辽宁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管理费 扣除 通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1日印发 打字:周晶 校对:所得税处 王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