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沈阳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市级政策文件>
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8〕192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08〕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金融机构  财务  管理  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印发
          打字:周晶   校对:所得税处  王世光





出处:发布时间:2008-11-27 14:51本页访问次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本栏目其它文章
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8-12-01 14:51)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1-27 14:59)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的通知 (2008-11-27 14:57)
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11-27 14:56)
转发省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认定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公告的通知 (2008-11-27 14:54)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