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08〕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金融机构 财务 管理 通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印发 打字:周晶 校对:所得税处 王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