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辽财税〔2008〕5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税政 基金 通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印发 打字:周晶 校对:所得税处 王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