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ΟΟ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费用 扣除 通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6日印发打字:周晶 校对:所得税处 王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