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ΟΟ八年九月五日主题词:转发 税政 所得税 通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打字:周晶 校对:所得税处 王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