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和平分局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使用等发票管理工作,并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统管行业自用发票计划报送和印刷费结算方式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7号)规定,向市局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附件:1.关于重新确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发票式样的通知 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票样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