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总工会: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11,24)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