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2日,沈阳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期间免征自行补费企业滞纳金>的复函》,其中明确: 一、将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期间免征自行补费企业滞纳金政策的执行时间延长到2008年底。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查补欠费免征滞纳金,此政策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底。
附件: 关于<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期间免征自行补费企业滞纳金>的复函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