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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经街地区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5号)精神,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三经街地区的所有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营地址在三经街范围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重点整治三经街两侧门市及出租经营的地方税收秩序。
  二、检查年度
  检查对象自成立之日至2008年7月31日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检查内容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
  从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三经街地区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2008年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自查提纲》,对要求检查年度的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自查表》,也可登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ydsj.com)下载,于9月10日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及时缴纳自查应补缴的地方各税(费)及滞纳金。
  (二)实施检查阶段
  自查结束后,从2008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抽取部分纳税人进行全面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逾期不申报或自查申报不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31日

附件1.区域整治提纲
  2.区域性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





出处:发布时间:2008-07-31 10:18本页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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