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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秩序,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5号)精神,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业中涉及的房地产代理销售企业。
  二、检查年度
  检查对象自成立之日至2008年7月31日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检查内容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
  从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全市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提纲》,对要求检查年度的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表》,也可登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ydsj.com)下载,于9月10 日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及时缴纳自查应补缴的地方各税(费)和滞纳金。
  (二)实施检查阶段
  自查结束后,从2008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抽取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逾期不申报或自查申报不实的房地产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31日

  附件:1.房地产自查提纲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情况表





出处:发布时间:2008-07-31 10:13本页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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