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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公告
沈地税社函[2008]6号


现将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工资标准。《关于公布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劳社函[2008]31号)规定: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3754元,月平均工资为1979.50元;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1元,月平均工资为2280.92元。
  二、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执行期限: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

  附件:《关于公布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劳社函[2008]3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出处:发布时间:2008-06-23 15:22本页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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