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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且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个人,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具体纳税申报办法可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lnsds.gov.cn)查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大厅咨询。
  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出处:发布时间:2008-01-07 09:04本页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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