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隶属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98年该单位聘请个人作为该单位与哈尔滨市某银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双方在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该单位承担该个人有关代理事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1998年5月至2000年8月该单位共向该人支付代理费624.5万元(为不含税收入),其中现金支付288.5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支付金融债券价值336万元,未做帐务处理。该单位在支付时已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未按规定代缴。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认定,该单位未缴纳已代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做出追缴所偷税款254.8万元,课征滞纳金308.8万元的处理,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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