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独立核算单位。1998年该单位聘请个人作为该单位与哈尔滨市某银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双方在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该单位承担该个人有关代理事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单位1998年9月、11月、1999年2月、8月先后四次向该人支付代理费共计163.2万元(为不含税收入),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单位在支付时已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未按规定代缴。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认定,该单位未缴纳已代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做出追缴所偷税款65.3万元,课征滞纳金123.8万元的处理,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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