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条厂为集体企业,现有职工462人。1999年11月8日,该单位与辽宁省某监狱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厂37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监狱,转让价630万元(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按照协议规定,该厂于1999年分四次收到转让费合计280万元,收款后开具收款收据,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未申报纳税。2000年分二次收到转让费200万元(2000年应收取转让费250万元),均未入账,未申报纳税。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核实,该单位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偷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合计976,908.54元。税务机关对其做出了补缴税款、罚款和按日加收滞纳金处理,同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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